(2017)内0426民初3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荀志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914号原告:翁牛特旗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侯凤娟,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系公司职工。被告:荀志民,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翁牛特旗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荀志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2013年-2015年物业费1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昌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陈立新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高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