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王运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王运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8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负责人:罗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琼妹,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运鑫,男,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金湾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王运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