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终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百脑汇大厦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百脑汇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负责人:黄坤泰。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萌,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华,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满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坤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6号1303-1308室。法定代表人:高福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辽宁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沈阳百脑汇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百脑汇大厦606室。负责人:冯洪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百脑汇大厦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二上诉人提供沈阳百脑汇大厦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电费缴费通知单三张,用以证明业主委员会已延迟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租期,对方没有实际发生租金损失;还提供照片,用以证明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室内没有受损,不需要装修,故本案应对沈阳神州鸿腾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产生租金损失问题进一步审查,同时还应对其装修损失及修复服务器、恢复数据费用的合理性进一步审查,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群泰物业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