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柯娇俤、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娇俤,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凌青,柯前锋,福建旺达投资有限公司,陈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娇俤,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会堂路152号电信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58534883-7。法定代表人:王社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凌青,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前锋,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旺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下店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6879-5。法定代表人:柯娇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彪,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柯娇俤与被上诉人长乐永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凌青、柯前锋、福建旺达投资有限公司、陈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柯娇俤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费83742元的通知后仍未按通知要求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柯娇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月××日法官助理 廖小航书 记 员 吴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