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37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明祥与吴川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祥,吴川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341号原告张明祥,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雷波县。委托代理人吴陶伟,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雷波县。(特别授权)被告吴川雨,男,汉族,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张明祥与吴川雨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