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杜东芳与蒋晓玲、杜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芳,蒋晓玲,杜叶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6379号原告:杜东芳,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蒋晓玲,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杜叶丰,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杜东芳诉被告蒋晓玲、杜叶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东芳、被告蒋晓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叶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准许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冻结了两被告的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4日,被告蒋晓玲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每月6000元,借期为3个月,利息月清,用房产抵押,抵押房产地址为东阳市青春路189号2单元101室。嗣后,被告蒋晓玲仅支付利息9000元。双方未就抵押房产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经原告催讨,被告蒋晓玲至今未依约还款付息。被告蒋晓玲、杜叶丰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0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蒋晓玲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蒋晓玲应当依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蒋晓玲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等活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叶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一审期间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可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晓玲、杜叶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东芳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东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蒋晓玲、杜叶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