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宁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846号原告: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戴成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宁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将原告王宁注册在被告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进行变更注册,并将原告王宁注册在被告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信息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建银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宁与建银公司于2013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王宁主要从事技术负责人的工作,享受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基本工资8万元/年,另加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报酬1万元/年,每年劳动报酬共计9万元,支付方式为每月发放5000元,余款在每年年终一并补齐;被告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实业、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合同同时约定王宁的高工资格证书必须留存在建银公司,并积极协助建银公司办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事宜,王宁的一级建造师证书也应注册到建银公司,相关的报酬另行协商。劳动合同签订后,建银公司向王宁每月支付5000元基本工资,年底另补8万元。王宁也将注册号为湘14306080***0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在建银公司。2016年1月起,建银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每月应发的5000元基本工资,也不按时给王宁购买社保。后王宁与建银公司经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于2016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对相关劳动报酬也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建银公司一直未将王宁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进行变更注册和将王宁注册在建银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信息在主管部门予以注销。2017年3月28日,王宁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此后王宁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王宁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资料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王宁与建银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合法解除,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根据2008年3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且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同时,该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况【(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可见,对建筑师的变更注册法规未规定解聘单位的相关义务或责任,但对注销注册规定了建筑师本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自行行使注销权。至于登记在建银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信息,如在变更或注销注册后建银公司仍不更改,王宁可另行依法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害。本案中,王宁亦没有举证证明其行使相关权利时因建银公司不作为导致不能办理建筑师变更或注销注册的事实,故对王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建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王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五)受刑事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