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83号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双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胜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腾达大街“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翟玉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坤,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沂浩铖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秀峰审判员 黄跃江审判员 唐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廷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