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昌平与廖奕平赖长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平,赖长华,廖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昌平,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赖长华,男,196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廖奕平,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李昌平与被执行人赖长华、廖奕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赖长华、廖奕平共欠申请人202150元。被执行人定于从2017年7月起每月支付全部欠款的平均数至2019年12月止,共支付30期。(二)被执行人案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本案执行费。因本案支付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4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