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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伍先伟与张永军、安阳高新区爱英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先伟,张永军,安阳高新区爱英石材厂,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保安公司,杨振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426号之一原告:伍先伟,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军,男,1971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高新区爱英石材厂,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三里屯。负责人:韩爱英。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谢如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保安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漳路8号。负责人:刘海涛。被告:杨振国,男,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石材厂院内)。原告伍先伟与被告张永军、安阳高新区爱英石材厂、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保安公司、杨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先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先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原告伍先伟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