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保1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翠与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保160号之四被执行人赵秀梅,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翠与被申请人王广东、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执保160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秀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秀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秀梅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