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艳、郝靖怡、郝成嘉、齐莉馥与赵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郝靖怡,郝成嘉,齐莉馥,赵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孙艳,女,1982年2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郝靖怡,女,2004年5月9日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郝成嘉,男,1951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齐莉馥,女,1949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赵光,男,1979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孙艳、郝靖怡、郝成嘉、齐莉馥与赵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