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翟仁杰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仁杰,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951号原告:翟仁杰,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雯瑜,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璇,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原告翟仁杰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翟仁杰以与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仁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减半收取743.5元,由原告翟仁杰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曹建民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