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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嘉与张坚、周恒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嘉,张坚,周恒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姚嘉,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坚,男,196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周恒忠,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再审申请人姚嘉因与被申请人张坚及原审被告周恒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姚嘉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姚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姚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