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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张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东,张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91号原告张卫东,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张林林,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张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东以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卫东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