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贾贺贺与李影、窦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贺贺,李影,窦保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33号原告:贾贺贺,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影,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窦保廷,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贺贺诉被告李影、窦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贺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贺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贺贺撤回对被告李影、窦保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贾贺贺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