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394于国防与赵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防,赵荣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94号原告:于国防,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西(系原告妻子),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赵荣建,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于国防与被告赵荣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荣建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国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4年1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期间被告陆续返还17000元,余下欠款13000元迟迟为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赵荣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7月,被告赵荣建向原告于国防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于国防现金叁万元正¥30000,每月按2分利息付给放款人。如用钱随时可提前半个月通知借款人,如不用可随时入老年公寓股份,到时再定协议。注:董姨住在养老院每月壹仟叁扣除(¥1300)利息陆佰(¥600)余柒佰(¥700),每月减柒佰,减到没有为止。借款人:赵荣建2014.12.7日”。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陆续返还借款本金17000元,余下款项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中所述“董姨住在养老院每月壹仟叁扣除(¥1300)利息陆佰(¥600)余柒佰(¥700),每月减柒佰,减到没有为止”是指原告母亲董桂凤于出具借条当月入住被告开办的养老院产生费用的抵扣办法,即入住养老院每月费用为1300元,用每月的借款利息600元抵扣,不足部分即700元从本金中扣除。原告母亲于2015年1月从养老院搬出,于2015年1月27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故原告应支付被告的费用为2600元,庭审中原告同意该款项从本金中扣除1400元,从利息中中扣除12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及时返还借款,庭审中原告同意从余下本金中扣除其母亲在养老院的费用140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600元;原告主张利息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同意从利息中扣除其母亲在养老院的费用12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利息800元。被告赵荣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荣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国防借款本金11600元及利息800元;二、驳回原告于国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赵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良审 判 员 陈 栋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