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霞,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1465号申请执行人朱红霞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5)海民初字第916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高景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冻结、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