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鸾芳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鸾芳,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黄鸾芳,女,1971年6月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腾冲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振斌,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鸾芳与腾冲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94088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