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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新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新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507号原告:中山市新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岗头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旭,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峰,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京沈西一街18号。法定代表人:洪率茗。原告中山市新华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方园高斯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