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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杜小川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小川,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人杜小川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曹剑飞,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小川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小川及辩护人曹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小川于2017年3月14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镇政府公交站台处时,因夜间饮过酒后驾驶超过限速标明最高时速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对路口内车辆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造成轿车车头部右侧撞击在镇政府公交站台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左转弯的被害人朱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案发后被告人杜小川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被害人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朱某经抢救无效后于事故次日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小川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杜小川于2017年3月15日6时许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杜小川已对被害人朱某近亲属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杜小川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小川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曹剑飞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杜小川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作了经济补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杜小川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杜小川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镇政府公交站台处时,因夜间饮过酒后驾驶超过限速标明最高时速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地,对路口内车辆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轿车车头部右侧撞击在镇政府公交站台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左转弯的被害人朱某所驾二轮电动车尾部,致被害人朱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朱某因胸腹部外伤于事故次日死亡。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小川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小川通知他人至案发现场为其“顶包”,并弃车逃逸。次日6时许,被告人杜小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杜小川已对被害人朱某的近亲属作了经济补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小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时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证人田某、张某、王某、吉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杜小川的辨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截图,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尸表检验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转账汇款回单、借款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小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杜小川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小川已作了经济补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小川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小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