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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强诉被告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高家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强,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高家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159号原告李小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人。被告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高家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胜喜,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强诉被告被告延川县大禹街道办事处高家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李小强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