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许立明与贾仲国、李保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明,贾仲国,李保合,张剑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372号原告:许立明,男,198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贾仲国,男,1948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李保合,男,1963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剑松,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禄,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明与被告贾仲国、李保合、张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原告许立明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人民陪审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