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鹏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112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鹏,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粤0113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周鹏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意见表达真实,要求撤诉合理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鹏撤回上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刑初7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建明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梁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敏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