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利斌与张士涛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斌,张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财保2号申请人:张利斌,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31号商铺1号。被申请人:张士涛,男,汉族,约40岁,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裕宾东街北二巷9号。申请人张利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士涛价值5260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张利斌以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财产保全申请人:张利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张士涛;保全标的: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2609元的财产;担保金额:人民币52609元;担保有效期:自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利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士涛价值52609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46.09元,由申请人张利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丽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