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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6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东街六号东轻宾馆401室。法定代表人:方卫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二马路34-007号。法定代表人:王翼翔。本院在执行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宜昌滨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