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瑶瑶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瑶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瑶瑶,男,1990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住天门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瑶瑶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瑶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郭瑶瑶与胡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竟陵办事处四牌楼戴某2电脑门市部门口,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3056元的电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瑶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瑶瑶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人胡某、陈某、戴某1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瑶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瑶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三份。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