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悦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悦篪,北京子源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任悦篪,女,2010年11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苗苗(原告之母),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子源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5号楼11层4单元1101号。原告任悦篪与被告北京子源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悦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子源时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0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1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孙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