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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664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77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开清、方大洋(实习),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桑一博,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开清、方大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桑一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某分别于2011年7月15日和2011年8月8日分两次向李奇凯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和人民币40万元,共计借款金额240万元。2015年7月15日被告张某与债权人李奇凯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以上两笔借款(总金额240万元)由被告向周某返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到期借款人民币240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67.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此项请求至被告返还全部借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解释,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本金还了101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均系被告张某向李奇凯出具,且原告提交的协议上也只载明了李奇凯与被告张某的签字,原告周某与李奇凯系夫妻,原告未通知李奇凯到庭,本院无法核实上述款项的真实性,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