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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557号原告:席某,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张家口经开区。被告:李某,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原告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双胞胎,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500元;3、位于张家口市××区××街庭院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归女方所有,房贷女方继续归还;双方拥有的大众轿车一辆归男方,车贷由男方继续偿还。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9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4日生育双胞胎一对。因被告系现役军人,与原告聚少离多,彼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婚后生活中发现两人三观不同步,被告说话常带脏字且稍有不如意就动人打人、摔东西。二人曾多次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均反悔。原告认为双方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24日生育双胞胎一对,儿子李依聪,女儿席依慧。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从相识到相知,最终结为夫妻,并非无感情基础。婚后二人共同孕育了爱情的结晶,生育了一对令人羡慕的龙凤胎,使得原本圆满的家庭更加锦上添花。中国有句俗话说“有儿有女便是好”,原、被告双方本应将这“好”日子过得有滋有味,而此时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每一对夫妻都会经历从恋爱时的甜蜜浪漫变为婚后生活的柴米油盐,生活中磕磕绊绊实属难免,大部分的夫妻都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去解决,最终求大同存小异,终归幸福的生活下去,所以夫妻间的矛盾并非不能解决,而离婚也并非解决夫妻间矛盾的最好、最有效的方法。更何况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和儿子尚不满一周岁,幼小的婴儿无论是从日常照顾中、经济支持上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努力,既然为人父母,就应该多为孩子考虑,给他们创造一个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被告作为一位丈夫,作为一名军人,更应深知自己身上担负着照顾家庭、照顾妻子、照顾孩子的职责,要加强与原告的沟通,注意说话方式,切忌动粗、暴力解决家庭矛盾,让原告更多地感受到婚姻生活的幸福和温暖。原告也应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双方一次机会,不对自己的婚姻轻言放弃。总之,双方只要能够做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虽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苏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