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松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15号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89175480Y。法定代表人:赵玉柱,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松林,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松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明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