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严加文与郑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加文,郑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972号原告:严加文,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郑秀萍,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加文与被告郑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严加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加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严加文负担。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