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坑郑175号。代表人林云彪,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行审107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前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011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1.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经济合作社开设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20×××43)中的存款人民币计40615.71元至玉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县支行,账号:62×××66,收款单位:玉环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林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