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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12号申请人: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4单元100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38807150P。法定代表人:张志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森林,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文燕,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社区S358省道1724号A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68225066D。法定代表人:董恩英。申请人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61356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61356元的保单保函。2017年6月1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达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昱宇光电(东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1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