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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吉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3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米某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彝族,文盲,村民,住昭觉县四开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7)昭检刑诉字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米某某系吸毒人员,在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主动供述2014年8月3日,在昭觉县博洛乡移动信号塔内���窃了一台7.5型号汽油发电机,藏匿在家中;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吉米某某在被害人阿于某某某家盗窃了二头牛。经鉴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720元,被盗二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72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吉米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米某某系吸毒人员,在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主动供述2014年8月3日,在昭觉县博洛乡移动信号塔内盗窃了一台7.5型号汽油发电机,藏匿在家中;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吉米某某在昭觉县库莫乡树青村被害人阿于某某某家盗窃了二头牛。经鉴定,被盗发电机价值人民币720元,被盗二头牛价值人民���13000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372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吉米某某在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的事实;2、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卫星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吉米某某盗窃的发电机价值人民币720元,窃盗的二头牛价值人民币13000元,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3720元人民币;3、证人以火某某、阿于某某某、马海某某某证词,证实被告人吉米某某盗窃被害人阿于某某某家二头牛的事实;4、被告人吉米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吉米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7月2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被害人阿于某某某陈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家中二头牛被被告人吉米某某盗走的事实;6、被告人吉米某某供述,证实其盗窃一台发电机和二头牛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米某某目无国法,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吉米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吉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瓦其拉博审 判 员 吉  兰人民陪审员 勒石石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色日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