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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刘离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刘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离安,男性,1977年7月30日出生,初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与刘离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定 帆审判员 齐 俊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