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刘离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刘离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离安,男性,1977年7月30日出生,初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执行与刘离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定 帆审判员 齐 俊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