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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巴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310号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系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锦新,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与被告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县农村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