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行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与重庆市綦江区全能石灰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重庆市綦江区全能石灰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街道勤俭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玉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区全能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温泉村沙坡社。法定代表人陈伦全,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水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总经理。原审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盛新田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正恒,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贤林,中共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贺鲁,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山产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公职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简称万盛规划局)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全能石灰有限公司(简称全能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行初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承担。审 判 长 封 莎审 判 员 曾 平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俞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