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俊琳与唐伏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伏良,吴俊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2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伏良,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琳,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伏良因与被上诉人吴俊琳、原审被告李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613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伏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伏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伏良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上诉人唐伏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