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毛其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鄂0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毛其波,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李容芳,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桥口区中山大道264-282号。法定代表人毛其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7000元、支付利息(待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807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将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193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毛其波、李容芳、武汉众人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6-22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