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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黎志、胡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志,胡光明,黎书开,晏丽琼,黎海山,曾玉圣,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70号申请执行人黎志,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胡光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黎书开,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晏丽琼,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黎海山,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申请执行人曾玉圣,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负责人邱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志、胡光明、黎书开、黎海山、曾玉圣、晏丽琼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石源源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上栗分分公司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