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琳梅诉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琳梅,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685号原告:聂琳梅,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勒竹角族兴工业园D9栋。法定代表人:莫红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琳梅诉被告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琳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聂琳梅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琳梅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骏丰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