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祖义与吴桂菊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义,吴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张祖义,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吴桂菊,女,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哈尔滨卷烟厂退休职工,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15号张祖义与吴桂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