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东明、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明,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阜城县,。被执行人: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城县阜城镇顺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常凤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阜城县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凤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东明与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28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7775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北万XX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冠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