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左秀春与张士伟、永城市龙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秀春,张士伟,永城市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51号原告:左秀春,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朵、李磊(实习),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士伟,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龙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陈官庄乡农机站。组织机构代码:56649015-X。法定代表人:谢新士,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2879X。负责人:张国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东,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秀春诉被告张士伟、永城市龙达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秀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秀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左秀春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