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双爱与马二爱、马三爱等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爱,马二爱,马三爱,马四,马五爱,凉城县岱海旅游区办事处西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312-1号原告:马双爱,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句志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系原告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恒,凉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二爱,女,55岁,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告:马三爱,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被告:马四,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告:马五爱,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凉城县。被告:凉城县岱海旅游区办事处西营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满恒,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全胜,凉城县岱海旅游区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马双爱与被告马二爱、马三爱、马四、马五爱、凉城县岱海旅游区办事处西营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马双爱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双爱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审 判 长 ��建文审 判 员 宣 慧人民陪审员 常 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振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