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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令1号申请人(原告):张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被告):水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大学本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临泉县。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某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因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申请人进行家暴,现就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等事项予以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水某确有殴打、威胁申请人的行为,同时申请人可能还有随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威胁。张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水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水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张劲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