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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章与被执行人赵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章,赵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章,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福芹,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玉章与被执行人赵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赵福芹所有的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WY3**)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款14391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