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宋维民、霍有民、周学臣、幺志刚、霍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宋维民,霍有民,周学臣,幺志刚,霍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宋维民,男,1971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有民,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学臣,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幺志刚,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有斌,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行与宋维民、霍有民、周学臣、幺志刚、霍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80778.89元,案件受理费161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永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