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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佳诚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辽源市佳诚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佳诚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佳诚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诚依据(2017)吉辽国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辽国证执字第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